114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呂志鴻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
存證信函,
惟金門縣金湖鎮之地址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退回、新北市樹林區之地址亦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台北北門郵局第726號存證信函
暨退件信封等件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居所不明,無法對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業據其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為憑,又相對人
迄今仍設籍於「金門縣○○鎮○○00號」,未有更易,有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
可稽,是
堪認有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住居所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7 日
附件:台北北門郵局第726號存證信函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