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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鈞澤  


相  對  人  呂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金門縣金湖鎮之地址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退回、新北市樹林區之地址亦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台北北門郵局第726號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居所不明,無法對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業據其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為憑,又相對人今仍設籍於「金門縣○○鎮○○00號」,未有更易,有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是認有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台北北門郵局第726號存證信函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