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孟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78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