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其起訴未繳
裁判費,亦未於
起訴狀載明
被告之完整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萬1600元(計算式:262平方公尺×6800元=178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
三、起訴狀記載原告為大健康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所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卻為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