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被      告  楊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1萬583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1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1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萬6597元(含本金101萬5834元及自114年6月1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5日止之利息2萬9263元及違約金15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101萬5834元
114年6月14日
114年9月25日
10.11%
2萬9262.7元
2
違約金
1500元



1500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3萬7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