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許郁疆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