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坤緯
上列
聲請人聲報虎航食品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林坤緯係虎航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虎航公司)之
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
爰提出相關事證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
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
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
惟法院仍應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
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
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
三、
經查,虎航公司經
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就虎航公司已辦理清算完結,固據提出清算
期間之清算收支表、綜合損益表、清算後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股東同意書、清算申報書(見本院卷第13至35頁)等資料為證。惟經本院函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查虎航公司是否尚有未終結之案件繫屬中,經該署函覆稱虎航公司尚有罰金新臺幣22萬元尚未繳納,有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5年2月6日金檢柏忠114罰執2字第1159000568號函在卷
可佐,是虎航公司既尚有
上開現務未了結,
依首揭說明,應認虎航公司之清算程序尚未終結。
是以,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