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基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1,966元,及其中216,083元,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112年1月30日、113年5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115年1月22日止,帳款尚餘221,966元,及其中本金216,083元未按期繳付,
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