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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宋桂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5,7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9年2月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183,221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年利率13.4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15%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15%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2,57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83,221元按年利率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3)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之「附表」就「利息」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利息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83,221元
自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