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彥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0,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呂彥成於民國114年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114年2月7日起至121年2月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1月30日止累計230,039元正未給付,其中223,323元為本金;5,92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35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