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翁根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57,51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8%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期)加計600元之
違約金,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至於
債權人逾
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
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4年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4年5月26日起至121年5月25日止,利息以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現為1.72%)加計年息1.56%計付,
嗣後「以本行定儲指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957,517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
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
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
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
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