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林薇應在繼承被
繼承人林國斌之遺產範圍內,依據
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935元,及㈠其中29,440元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20%計算之利息㈡其中17,924元自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