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國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0,715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98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辦無
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80,715元。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