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文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7,391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