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安明
債 務 人 璿灃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基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389,35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8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