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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上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288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2年10月5日向債務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