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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黃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9,981元,及其中145,134元,自民國107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