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郁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5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民國113年4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
113年4月9日起至118年4月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15年3月9日止累計112,509元正未給付,其
中111,231元為本金;1,2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71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