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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卓芳洲  
債  務  人  李鑫春(原名李福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370,633元,及自民國9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95%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之違約金15,48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