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卓芳洲
債 務 人 李鑫春(原名李福來)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370,633元,及自民國9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95%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之違約金15,483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