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宣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433元,及其中36,932元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112年1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
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
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
115年1月25日止,帳款尚餘37,433元,及其中本金36,932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