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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李金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李金火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4年5月21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