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雅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5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民國111年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41,551元(含本金40,457元、利息1,094元)及其中40,457元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本次不請求
違約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3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