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雅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195元,及其中37,646元,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90年7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
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
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
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債務人
迄115年2
月底尚積欠債權人40,195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37,646元
整、已到期之利息1,994元整及違約金555元整),雖經債權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37,646元自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