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姚侑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1,1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70,000元,約定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121年3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9.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3月13日止累計811,111元正未給
付,其中803,401元為本金;7,7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