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藍沛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0,00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93%計算之利息,及自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
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至於
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
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3年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
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
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
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
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