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森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9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
    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3月12日止累計105,928元正未給付,其中99,321元為消費
    款;5,40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9,321元
自民國115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