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承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5,8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3月23日止累計115,045元正
未給付,其中106,287元為本金;8,710元為利息;48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114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40,000元,約定自114
年3月20日起至121年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15年3月23日止累計666,488元正未給付,
其中618,010元為本金;47,985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於114年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114
年3月14日起至121年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14.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15年3月23日止累計84,271元正未給付,其
中77,254元為本金;6,624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