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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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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思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24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80%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