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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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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李健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26元,及其中㈠4,026元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㈡6,000元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