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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762元,及其中58,337元,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107年3月1日、107年4月9日、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11日、107年5月31日、107年12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截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60,762元,及其中本金58,337元未按期繳付。
  ㈡債務人至115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60,762元及其中本金58,33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