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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謝蕎伃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8,4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
  ㈠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71條、第38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性質上即屬上開民法第71條所稱強制規定。又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得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存續或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之讓與,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
  ㈡本院審閱債權人提出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應收帳款轉讓申請合約書」,關於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編號1至15均請求自民國114年10月1日、編號16、17均請求自114年11月1日、編號18至20均請求自114年12月1日起算按約定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本院觀債權人之意係其欲以視為全部到期之日作為其遲延利息之起算日,但因本院審閱該114年10月1日、114年11月1日、114年12月1日之期日僅係債務人未按期還款之始日,且該期日當時未還款之數額就部分契約而言亦無達全部價金5分之1,則債權人其欲以該期日視為全部到期之日並以之起算遲延利息,即尚與民法第389條規定未合。而經本院計算各個契約之未還款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的期日,再參民法第229條第1項關於期限屆滿之翌日方屬遲延起算日的規範意旨,則債權人其可視為全部到期之日,及其以視為全部到期之日為基準,進而起算遲延利息之日,本院認即應為如附表所示日期,據此,本院部分准許債權人之請求如第一項所示,並駁回其餘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利息附表:
編號
本金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到期日
年息
1
  249元
自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2
  228元
自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534元
自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4
  504元
自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5
3,042元
自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6
  608元
自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7
1,395元
自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8
  860元
自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9
2,160元
自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0
  459元
自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
  564元
自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2
2,940元
自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3
1,970元
自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4
1,860元
自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5
2,840元
自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6
1,246元
自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7
1,246元
自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8
3,135元
自115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9
  870元
自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20
1,782元
自115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