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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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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梁晏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98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