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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世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97,6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世吉於民國113年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320,000元,約定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20年3月22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3.8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4月7日止累計997,620元正未給付,其中995,949元為本金;1,6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95,949元
自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