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毅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786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16,78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
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6,786元整。經
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
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