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0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董建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365元,及其中20
,68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共計欠費52,365元,及其中20,680元部份,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債務
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