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1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雅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929元,及其中80,743元自民國11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
聲請人,
合先敘明。債務人陳雅怡於92年10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債務人
迄110年3月底尚積欠
聲請人80,929元整(消費款80,74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6元整),及如第一項所示利息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