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18號
債 務 人 吳侯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75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租用
聲請人第Y03000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115年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0,755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釋明文件:客戶欠費催繳函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