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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程耀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876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