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柳鋐疄(原名柳長毅、柳傳榮)發給支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
經查債務人柳鋐疄(原名柳長毅、柳傳榮)已於債權人聲請
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5年1月24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
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
,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