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債 務 人 莊曜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69436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5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835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 Y694361。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