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林凱哲  
債  務  人  曾國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107,1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2,184,080元
自115年3月2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2.62%
2
3,641,082元
自115年1月8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2.62%
3
326,042元
自115年4月11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2.62%
4
4,955,906元
自115年3月24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3.3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2,184,080元
自115年4月3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641,082元
自115年2月9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26,042元
自115年5月12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4,955,906元
自115年4月25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