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筑瑩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64,7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41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