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吳智淵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87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5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