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翁克育
債 務 人 金御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
債 務 人 許文雄
債 務 人 李瓊花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01,8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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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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