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翁克育  
債  務  人  金御園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文雄  

債  務  人  李瓊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01,8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
年息
違約金
1
1,901,850元
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
3.09%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