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叔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522元,及其中216,762元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李叔勇於91年8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債務人
迄111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9,522元(消費款216,76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60元整)及如第一項所示利息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