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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李叔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522元,及其中216,762元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叔勇於91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111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9,522元(消費款216,76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60元整)及如第一項所示利息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