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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03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9%計算之利息,自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3年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0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