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育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8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陳育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5年4月22日止累計60,853元正未給付,其中58,086元為消費款;1,867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73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