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子涵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4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林子涵於民國113年06月10日向
聲請人申辦無
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8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