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債 務 人 陳佳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1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40736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7,195元,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Y407366。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