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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郭昱(原名郭文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78,92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以78,924元為本金自100年5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的部分,因債權人就計息之本金78,924元部分,並未提出釋明文件,又本院審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其上係載「此債權金額(78,924元)包括截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本公司就本金餘額與相關費用,以及....前,本公司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仍未獲清償之利息與違約金在內...」,且債權人提出之帳務資料,亦屬債權人受讓渣打銀行前開債權後,自行列載之帳務資料,均無從認定該78,924元係全為本金,從而,因債權人未提出計息本金之釋明文件,則本院即無從核認以本金為基礎所衍生之利息,予駁回債權人之利息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