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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張宸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就金融機構既有存款帳戶、既有貸款戶或既有信用卡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債務人為既有之信用卡客戶,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緣相對人於112年3月13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新臺幣10萬元,貸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71%(月調)加5.49%計算之利息「現為7.2%」。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每月還息,到期還本;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相對人對前開借款已於115年3月14日到期,理當全數清償,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申請記錄表、線上成立契約、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往來明細表乙份、利率變動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0,000元
自115年4月21日起
自115年5月20日起
年息7.2%
001
100,000元
自115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8.6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7.2%計算之利息。